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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书能否重新申请?

2026-06-12上海劳动社保律师

工伤鉴定书能否重新申请?

当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时,有权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工伤鉴定书是可以被重新申请并进行复核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未缴纳影响工伤待遇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发生工伤事故时,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将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这意味着即使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受伤职工仍然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只不过是由单位直接负责支付这些待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对于初次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的个人或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是拥有权利请求更高层级机构进行复审的机会。但是,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交相应材料,并遵循正确的程序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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